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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絡體例都無!悲催男終於甩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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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沖突期日參預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相互協力連結其配合糊口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必要。 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結婚,並在台灣打點戶籍挂號,不虞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糊口,也未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式格局。」其目的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但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進展。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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